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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把對的人擺在對的位子」是每一位管理專家都可以琅琅上口的管理良方。但是,如果不能更具體的解析這句話,使管理者有具體遵循的方法,說了等於白說。「對的人擺在對的位子」是一個配適的概念,涉及「權、責、利、能」四個要素是否配適,這四個要素沒有配適好,就不可能做到「對的人擺在對的位子」。

權(authority)是一個職位所賦予的法定權力,界定什麼事可以做或不可以做,例如,公司董事長有什麼權力、與總經理的權力怎麼劃分等。

責(accountability)則是這個職位要負什麼責任,這包括事情的過程與結果,例如公司業績不好究竟是誰要負責等等。

利(incentive)是一個職位所享有的利益,如薪資福利;這個利不僅僅是外在報酬,工作的成就感等內在報酬也包括在內。因為個人的偏好不同,所重視的利也不盡相同。

能(capability)是一個人的整體能力,包括IQ、EQ等多方面的能力,如同利,每個人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異。

許多人討論組織人事問題時,常常論及「權責相符」原則,但這只討論「權」、「責」這兩個要素,事實上,如果沒有考量「利」、「能」,還是沒解決配適問題。

例如,一個能力不足的人擔任公司要職,這家公司的管理制度做到了權責相符,但因為此人能力不足,所以,他的績效表現一定不如預期,此時,公司當然要他負責,才符合「權責相符」的要件。

但他要負什麼責呢?公司減他薪水、記他過都無法改變他能力不足這個事實,此時,公司要做的是換一個有能力的人。然而,這個職位的待遇若無法配適,有能力的人又怎麼能屈就呢?就算勉強上任,他大概也很難全力以赴吧?

再如,台灣有些企業的創辦人在交棒給第二代後,表面上在公司已經沒有任何法定職位,但卻仍掌控握公司的重要決策。此時,他們有權、能、利,但沒有責,這當然不符合公司治理所強調「權責相符」的原則。

但他們會這樣做,除了個人愛權卻不需負責的私心之外,另一個可能的原因是,他們不相信接班人比他們更有能,所以要不斷地下指導棋。如果這些創辦人相信接班人與他們一樣有能,甚至更有能,他們就比較不會權責不符的行事了。可見,組織用人時先要考慮能的要素,才能做到權責相符。

距離新政府全面執政的時間只剩下一個月了,用「權責利能」這四個要素,來評量新政府的重要人事安排,應該可以發現有不少人事未必符合這樣的標準,這──就是政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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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佳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